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期限調整的計算一直是錯的

2010年1月12日布賴恩·弗萊徹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已被錯誤地發出專利的專利期限調整動力輸出延遲計算期間,美國2010年1月7日舉行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法院拒絕接受PTO的35 USC解釋。 156(B)(1)確定“期間延遲”和“重疊”的延遲期間,指出章程包含任何含糊之處,需要尊重的目的。

法規提供了兩種類型的延遲長期調整:(A)如PTO的失敗,以滿足特定的載於章程,一天的最後期限延遲每天(B)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三年內未能發出專利備案,一天每天超過三年。 第156(B)(2)被推遲的調整期不得超過發行天數延遲類型(A)和(B)重疊。

法院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錯誤(B)從專利的申請日開始計算延時型。 據法官蘭德爾·雷德,法規明確要求延遲類型(B)期間備案和結束三年後開始發行的專利,這將導致在756天的調整,而不是462天調整根據PTO的解釋。

惠氏公司訴Kappos,美聯儲的意見。 巡迴上訴法院,2009年至1120年,1/7/10號,是這裡

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網站上的職位 ,美國司法部長將決定是否尋求進一步審查這一決定。 該決定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是在這個過程中改變的方式,根據第154(b)條,它會計算專利期限調整,以符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醒申請人和專利與專利期限調整確定由該機構發行的專利,並在180天內,在執行規定的時間段設置要求審查該決定的業主不滿。 請參閱35 USC 154(b)條(4)和37 CFR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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